当事人信息
原告:于海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被告:闫素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
审理经过
原告于海亮与被告闫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原告于海亮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于海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海亮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于海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