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翁少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被执行人:四川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花果园项目F区第二栋(2)1单元6层8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057081024Q。 被执行人:王得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黔0425民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执行翁少祥与四川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王得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被执行人四川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王得禄应向申请执行人翁少祥支付人民币47628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8444元,案件受理费7044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王得禄银行存款人民币491764元。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变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机动车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韦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梁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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