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长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段刚,经理。
被告:王俊元,男,****年**月**日出生,住住长春市二道区。
审理经过
原告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俊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
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