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亚东欣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8号7号楼2层C区。
法定代表人:王俊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志悦,上海嘉加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懿赟,上海嘉加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金乡县群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金乡县王丕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清华。
被告:王清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金乡县王丕镇康桥村中心街六附7巷*号,身份证号*。
审理经过
在本院审理原告山东亚东欣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金乡县群鑫贸易有限公司、被告王清华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起诉同时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保障相关诉讼的生效判决得以顺利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冻结两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00000元,或查封、扣押两被告的其他等值财产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为此原告向本院提供了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造成被告或第三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山东亚东欣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
二、冻结被告金乡县群鑫贸易有限公司、被告王清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金乡县群鑫贸易有限公司、被告王清华所有的其他等值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