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广州慧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南路123号金汇大厦13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XRG3H。 法定代表人:陈兴垚。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锦,系公司法务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翊钧,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周二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 被申请人:王小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广州慧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周二朋、王小兰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周二朋、王小兰银行存款3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原告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彭超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