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高元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申请人:邵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高元茂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邵峰银行存款28687.5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高元茂自愿以自己所有的温宿县综合农贸市场商住楼6栋3单元401室的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元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邵峰银行存款28687.5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06.88元,由申请人高元茂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高元茂在温宿县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