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二十二冶集团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 法定代表人:慈国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志军。 被申请人:内蒙古蒙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 法定代表人:王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宇霆。 被申请人:内蒙古蒙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 法定代表人:刘埃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宇霆。

审理经过

申请人二十二冶集团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内蒙古蒙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蒙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二十二冶集团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内蒙古蒙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保全的财产为:被申请人内蒙古蒙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呼和浩特市某文化广场的房产。申请人内蒙古蒙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形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使判决得到执行且避免被申请人内蒙古蒙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损害申请人二十二冶集团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裁定查封内蒙古蒙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呼和浩特市某广场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两年。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二十二冶集团第一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查明

本院审判庭于2017年10月19日移送执行。2017年10月20日案件承办人前往呼和浩特市产权市场管理处查封了以上房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保全完毕,即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文华 审判员  马俊海 审判员  董占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梁宇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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