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2 原告:陈建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中镇,江苏阳晨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孙昌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
审理经过
原告陈建件诉被告孙昌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建件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中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昌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建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4万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是朋友关系,2021年2月18日至2021年2月22日,被告急用钱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支付宝、微信向原告转账合计40500元。2021年2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经多次催要,被告均未还款,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孙昌雨未作答辩,亦未提供相关证据。
本院查明
根据原告陈述及提交的借条、转账记录,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2月18日至22日,孙昌雨向陈建件借款,陈建件通过微信、支付宝向孙昌雨转账合计40500元,后孙昌雨转账500元给陈建件,2021年2月25日,孙昌雨向陈建件出具借条,载明“借条,本人孙昌雨于2021年2月25日向陈建件借到肆万元整,于2021年3月5日归还本金肆万元整,借款人孙昌雨。”借条出具后,孙昌雨一直未还款。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发生保全费42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孙昌雨向原告陈建件借款,双方之间形成借贷关系。孙昌雨允诺于2021年3月5日归还借款,但至今未还,对原告陈建件要求被告孙昌雨归还借款4万元及逾期利息的主张,不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孙昌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建件借款40000元及利息(从2021年4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原告陈建件已预交),保全费420元,合计820元,均由被告孙昌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陆崇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雯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