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为914116008754120838,机构所在地为
川汇区黄河路锦江之星对面中国人民保险。
法定代表人姚勇。
被申请人:丁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周口市川汇区周漯路*号1期6号楼*号,身份证号*。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于2021年0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丁锋名下价值20000元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作为担保人。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丁锋名下价值2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2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