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祁云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住甘州区。 委托代理人左治轩,系甘肃方联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甘州区九龙江林场。地址:甘肃省张掖市国道312线东郊10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222014385708252。 法定代表人陈子昌,系该林场场长。 委托代理人马杰,系该林场副场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祁云贵与被执行人甘州区九龙江林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我院做出的(2021)甘0702民初17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甘州区九龙江林场向申请执行人祁云贵偿付赔偿款1960000元,于2021年4月20日前付390000元,于2022年4月20日前付390000元,于2023年4月20日前付390000元,于2024年4月20日前付390000元,于2025年4月20日前付400000元。被执行人如逾期付款,申请执行人有权就下剩案件款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22440元,减半收取11220元,由被告甘州区九龙江林场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的受理费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给原告退还受理费1122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祁云贵与被执行人甘州区九龙江林场双方私下协商解决,自愿、自行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甘州区九龙江林场偿付申请执行人祁云贵案件款1960000元,案件受理费11220元,合计1971220元,被执行人甘州区九龙江林场以其名下的位于碱墩子作业队400亩(东至九龙江主干道、南至果园、西至林区、北至林区);被执行人甘州区九龙江林场以其名下的位于老苗圃作业队550亩(东至林区、南至三号井房、西至林区边界、北至土坝)上述950亩土地租赁给申请执行人祁云贵耕种,为期五年,于2021年4月25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2021年租赁费为485000元,2022年租赁费为405000元,2023年—2025年租赁费每年均为365000元,合计1985000元抵顶案件款1971220元,多余的13780元由申请执行人祁云贵不再向被执行人甘州区九龙江林场偿付,由申请执行人祁云贵交至本案的执行费13780元。申请执行人祁云贵自愿撤回对(2021)甘0702执2700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甘州区九龙江林场逾期付款,申请执行人祁云贵可于2022年12月31日后对本案恢复执行。故申请执行人祁云贵以“与被执行人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2700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高明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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