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自诉人蒋吉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云南省开远市人,住开远市。
诉讼代理人程宝文,云南云誉(开远)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诉讼代理人杜春华,云南云誉(开远)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人麻金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河南省驻马店市人,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
被告人普斌,男,****年**月**日出生,彝族,大专文化,农民,云南省弥勒市人,住弥勒市。
审理经过
自诉人蒋吉庆以被告人麻金成、普斌犯故意伤害罪,要求追究被告人麻金成、普斌的刑事责任,同时要求被告人麻金成、普斌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为由,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自诉人蒋吉庆与被告人麻金成、普斌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自诉人蒋吉庆于2021年6月1日自愿撤回对被告人麻金成、普斌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蒋吉庆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蒋吉庆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