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 法定代表人:陈明。 被告:覃某某,男,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覃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湖南某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某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湖南某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1元,由湖南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