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01353654U),住所地:三亚市解放二路**。

法定代表人:赵俊,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苏运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

被执行人:许少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运飞、许少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琼0271民初32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民事判决:一、被执行人苏运飞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74020.11元,并支付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复利(截止2020年3月17日,拖欠利息36093.05元;自2020年3月18日起以拖欠的本金为基数,按年率14.58%计收利息,以拖欠的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4.58%计收复利,利息、复利均计算至贷款实际清偿日止);二、被执行人许少生对被执行人苏运飞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查明

执行过程中,经查,截止2021年5月20日,被执行人许少生在三亚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个人帐户内缴存公积金为13017.76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积金个人账户内金额属于个人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执行。为了清偿本案的债务,本院决定提取被执行人个人帐户内缴存公积金,用于清偿本案的部分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提取被执行人许少生在三亚住房公积金管理局的个人公积金款13017元至本院当事人案款账户。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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