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石家庄硕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红旗大街572号丰河苑东区16-5-602。
法定代表人:郭卫平,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航鑫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燕赵北大街定福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春哲,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申请人石家庄硕易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航鑫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石家庄硕易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航鑫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石家庄硕易商贸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石家庄硕易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申请人中航鑫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石家庄硕易商贸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魏春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翟金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