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李某。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晋0121刑初171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1日受理执行李某罚金一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某名下的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史俊刚
裁判日期 二0二一年三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彦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