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XX,男,汉族,无职业。 原告陈XX,男,汉族,无职业。 原告桑XX,男,汉族,无职业。 原告陈X,男,汉族,无职业。 原告王X,男,汉族,无职业。 原告孙X,男,汉族,无职业。 被告鹤岗鑫塔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鑫塔水泥)。住所地鹤岗市兴安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XX、陈XX、桑XX、陈X、王X、孙X诉被告鑫塔水泥养老保险纠纷一案中,六原告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因外出打工,现无法到庭参加诉讼,暂时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XX、陈XX、桑XX、陈X、王X、孙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志聘 审 判 员 付庆伟 人民陪审员 郭艳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段宏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