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吉林市金岸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南京街光华路1号楼1单元1层89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安毓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女,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坦骋,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郑君一,男,****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
审理经过
原告吉林市金岸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郑君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吉林市金岸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吉林市金岸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艳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曾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