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河北恒盛世纪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黄金海岸路西端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2791372627G。
法定代表人:孟祥磊,经理。
诉讼代理人:王玉鹏,天津王玉鹏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申请执行人:刘现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内黄县,现住秦皇岛市。
被执行人: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中华南大街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105523908K。
法定代表人:池玉河,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刘现飞与邯郸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河北恒盛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2020)冀0391执293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河北恒盛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向申请人送达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冀0391执293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被申请人刘现飞与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冀0391执2934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1月9日收到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异议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二审判决书,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向异议人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时异议人未收到二审判决书,送达时间是错误的。2021年2月4日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向异议人送达(2021)冀0392执78号执行通知书,要求异议人履行与邯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一审、二审判决,于2021年2月7日向异议人送达(2021)冀0392执7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异议人银行账户内存款7968295.35元,2021年3月11日送达(2021)冀0392执7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我单位银行账户内资金949558.91元。异议人认为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程序违法,该协助执行通知书应当向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送达,而不是向异议人送达,导致异议人被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划拨的款项而开发区法院不认可,被迫造成异议人违反了开发区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内容,导致异议人被迫向两个法院分别履行同一笔债务,因此申请人向贵院提出以上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查明,本院在执行刘现飞与邯郸市建筑工程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2020)冀0391执2934号执行裁定,提取被执行人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河北恒盛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结算工程款9293979.31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生效判决认定,异议人河北恒盛世纪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确对被执行人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有金钱给付义务,本院在执行中,依照申请执行人刘现飞的申请对作为有给付义务的异议人河北恒盛世纪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制作了执行笔录,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故异议人河北恒盛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异议人河北恒盛世纪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