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闫常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内丘县。 被执行人:刘永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魏县。 被执行人:刘张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魏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闫常杰与刘永健、刘张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永健、刘张华的银行存款17333元或查封相当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对不动产、动产查封的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 如需申请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于丽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尹立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