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北部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市。
法定代表人:李华生。
被执行人:广西永凯糖纸有限责任公,住所地**宁市市。
法定代表人:赖可宾。
被执行人:广西南宁华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住所地**宁市宁市。
法定代表人:赖可宾。
被执行人:广西南宁永凯实业集团有限责,住所地**宁市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赖可宾。
被执行人:广西永凯六景纸业集团有限,住所地**宁市地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赖可宾。
被执行人:赖可宾,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宾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北部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西永凯糖纸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南宁华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南宁永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永凯六景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赖可宾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永凯糖纸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南宁华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南宁永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永凯六景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赖可宾达成有长期履行期限的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7)桂01执511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按法定条件申请恢复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