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谢居敬,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河津市馨苑小区。 被告:韩小斌,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河津市城区办事处。
审理经过
原告谢居敬与被告韩小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谢居敬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谢居敬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居敬撤诉。 案件受理费267元,由原告谢居敬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阳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