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梁高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原平市楼板寨乡楼板寨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原平市楼板寨乡楼板寨村。
审理经过
本院在梁高明与原平市楼板寨乡楼板寨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原平市楼板寨乡楼板寨村民委员会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原平市楼板寨乡楼板寨村民委员会的收入30625元; 查封、扣押原平市楼板寨乡楼板寨村民委员会的价值30625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蔡茂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皇甫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