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亚南,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辉县。
被执行人邱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辉县。
审理经过
刘亚南申请执行邱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亚南依据生效的(2021)豫0782民初20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42879元(以42879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7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6元,执行费543元。
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邱文名下有存款,应当用于清偿其所负的法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执行人邱文名下存款以43422元为限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