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芳草街28号。
法定代表人:杨磊,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果,四川律军律师事务所 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燕,四川律军律师事务所 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成都厚聚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星汉路33号附11号。
法定代表人:刘秀云,职务不详。
被告:郭志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罗江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被告成都厚聚汽车有限公司、郭志全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