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通华澳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市开发区小海街道庙桥村。 法定代表人:黄建涛,总经理。 被告:常熟市凯钰纺织品有限公,住所地苏州市常熟市古里镇下**村村。 法定代表人:王凯,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南通华澳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凯钰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南通华澳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华澳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通华澳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6元,减半收取计308元,由原告南通华澳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陆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一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杜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