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周少群,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张广丽,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洪雅县。
审理经过
周少群与张广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0)川0105民初27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本金59143.4元及利息等。
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到位财产59142.95元。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广丽名下所有的位于××街道××路××段××号××栋××单元××楼××号房屋,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已向首封法院锦江区人民法院邮寄了参与分配函,但暂不具备分配条件。此外,本院依职权前往房管、车管等机构及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相关情况,并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房产、车辆、股权、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2020)川0105民初27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