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852913565。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长虹,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宁国市康明眼镜店,经营场所安徽省宁国市城西路安居房产北4幢10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MA2RGNJ9XC。 法定代表人:郑明,该店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国市康明眼镜店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4日作出的(2020)皖民终1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为防止发生财产转移,现依法对宁国市康明眼镜店的财产进行查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第50条、第51条、第52条、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宁国市康明眼镜店银行存款8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二、划拨、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宁国市康明眼镜店银行存款8000元或其他等值收入、收益。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钢新 审 判 员 芮征兵 审 判 员 叶丽芸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夏祖国 书 记 员 张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