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迎飞,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被执行人湘潭江南鸿达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址湘潭市雨湖区羊牯塘4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76329107XU。

法定代表人尹海燕,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黄迎飞与被执行人湘潭江南鸿达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作出的(2021)湘0302民初5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迎飞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答辩情况

本院于2021年5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暂未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5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湘潭江南鸿达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传票,传唤其于2021年5月13日到庭接受询问,但被执行人未按传唤到庭,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于2021年5月6日、5月8日、6月4日、6月2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但不足额,本院于2021年5月8日对上述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湘潭江南鸿达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在湘潭市均无房产、收益类保险、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证券股息红利等其他财产性权益。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5月8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1年6月25日,对被执行人湘潭江南鸿达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021年6月2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湘潭江南鸿达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

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6月2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6050元(含工资6000元、执行费50元、逾期利息另算),尚未执行标的为605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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