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朱金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诸城市。

委托代理人:王凯,诸城图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邢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诸城市。

被申请人:李志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诸城市。

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郭术朋,诸城春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解除保全申请人朱金龙与被申请人邢峰、李志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已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相应价值的财产。因原、被告要求庭下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后,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诉讼,现申请人自愿解封被申请人所有财产的查封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所有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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