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铁岭市银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系辽宁守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鑫亿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开原市新城街石台社区6委。 法定代表人:于世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华,系辽宁永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颖,系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东因与被上诉人辽宁鑫亿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前由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辽1202民初2207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陈东、辽宁鑫亿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亿达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上诉人鑫亿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华、高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债权转让的前提须是债权的有效存在。本案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有效债权以及债权金额均不明确,债权转让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形成转让事实。因双方对于债权的形成分歧较大,对于原债权工程款的具体数额存在争议,鑫亿达公司主张货款重复计算,陈东主张一审认定20万现金支付的货款不存在,故应当先行解决债权是否有效存在、转让是否真实有效以及鑫亿达公司与开原恒昌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金额以及债权转让是否完成的问题,否则本案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法进一步审理。关于上述问题的解决是通过其他途径另行解决还是追加开原恒昌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为本案当事人,重审时应当予以考虑。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20)辽1202民初22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陈东预交的二审受理费2784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辽宁鑫亿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受理费27840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田 宇 审判员 周新蕊 审判员 赵国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冯春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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