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市奥鑫福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胡裕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明,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郭美玉,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梅州市梅县。

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市奥鑫福珠宝有限公司与被告郭美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奥鑫福珠宝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奥鑫福珠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撤诉条件,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市奥鑫福珠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已由原告深圳市奥鑫福珠宝有限公司预交2300元),由原告深圳市奥鑫福珠宝有限公司负担,其多预交的2275元由本院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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