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6层。

法定代表人:金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志强,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巨,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伟,男,****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审理经过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诉被告刘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人员审  判  长   贾艳杰

审  判  员   吕文静

审  判  员   刘 伟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张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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