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罗德芳,女,****年**月**日出生,彝族,住XX家属区。
被执行人:彭庆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XX家属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08)黔钟民一初字第39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罗德芳申请执行彭庆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6158元,申请执行费742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和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彭庆瑜名下登记有位于XX区(市私房权证字第××,面积XX㎡)的房产,本院已查封,因该房产面积较小,且为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被执行人彭庆瑜有工资收入,本案在首次执行时已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并已扣划16440元,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10982.79元,本院已扣划,因本案申请执行人同意将本案执行到位款项与另案申请执行人吉永秀平分,本院将执行款13711.4元(含执行费742元)发放申请执行人,其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10月11日,本院就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本次执行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对调查结果无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经审查,本案经过本院依法调查,查明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被执行人确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08)黔钟民一初字第39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