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青岛新南国际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61号天宝国际2号楼三层308、309室。 法定代表人:宋作文。 被执行人胶州市泰和饮食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兰州西路23号。 法定代表人:高祀荣。 被执行人青岛琪融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州湾工业园八号路。 法定代表人:高祀霞。 被执行人高祀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 被执行人杨丽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 被执行人耿建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 被执行人杨云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胶州路高州路*号1号楼。 被执行人高祀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青岛新南国际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胶州市泰和饮食有限公司、青岛琪融食品有限公司、高祀荣、杨丽华、耿建军、杨云芳、高祀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作出的(2015)崂民二初字第4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青岛新南国际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鲁0212执633号,该案于2016年6月28日终结执行。2021年3月11日,该案恢复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鲁0212执恢97号,申请执行标的10236300元,执行费77636元。 该案恢复执行后,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5)崂民二初字第490号民事调解书,通过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于2021年4月26日对被执行人胶州市泰和饮食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于2021年9月6日对被执行人青岛琪融食品有限公司、高祀荣、杨丽华、耿建军、杨云芳、高祀霞限制高消费。 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吴志坚 审判员  王思清 审判员  徐春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开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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