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段齐合,男,****年**月**日出生,住枣阳市太平镇。 被执行人:段治文,男,1955年12月20出生,住枣阳市太平镇。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xxxx年x月x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xxx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书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