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谢成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衡阳县××××××,公民身份号码:430××××××××××××41X。 被告:李明洪,男,****年**月**日出生,彝族,住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委会大咕噜小组,公民身份号码:532××××××××××××*。
审理经过
原告谢成立与被告李明洪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2021年6月29日,原告谢成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谢成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谢成立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谢成立已预交150元),由原告谢成立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章平 人民陪审员 罗宏辉 人民陪审员 戴国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潘振华 书 记 员 李瑞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