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积祥,男,1968年9月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
被执行人:赵阳,男,1986年1月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
审理经过 关于李积祥与赵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4226民特18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4月10日予以立案,要求被执行人赵阳向申请人李积祥支付63200元并负担执行费848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赵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文书材料,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2.本院自2021年4月11日起分别五次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民政、工商登记、保险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于2021年6月14日在被执行人赵阳户籍地进行了现场走访,查明被执行人在该村有8.5亩农村土地,本院依法冻结该土地流转收益,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查明 4.本院在2021年5月12日查询被执行人赵阳在和布克赛尔县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赵阳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的不动产信息。
5.本院于2021年6月19日对被执行人个人独资公司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巴斯塔吾牧业有限公司名下机动车辆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6.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对被执行人赵阳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予以发布。
7.本次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申请标的有63200元未能执行。
8.上述执行过程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将被执行人赵阳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确认书。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赵阳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认定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李积祥表示认可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山德克布音巴图
审 判 员 李 惠 玲
审 判 员 唐 尔 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 德 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