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跃军,公民身份号码×××,住西宁市。 被执行人绿地集团西宁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0745921840。 法定代表人巴黎。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吴跃军与被执行人绿地集团西宁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青0104民初51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判决:被告绿地集团西宁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吴跃军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被告绿地集团西宁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吴跃军逾期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违约金5054.7元,并自2019年11月27日起每日按购房款万分之零点一支付违约金至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完毕止。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履行完毕。本案诉讼费476元,由原告吴跃军负担400元,被告绿地集团西宁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6元。因被执行人绿地集团西宁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跃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绿地集团西宁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在本院限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且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绿地集团西宁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并限制消费。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绿地集团西宁置业有限公司出售给申请执行人吴跃军的位于西宁市××区的房产存载超面积的情况,故至今未能在西宁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做首次登记,无法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故申请执行人吴跃军申请执行的被告绿地集团西宁置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吴跃军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的申请无法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吴跃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青0104民初51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马志峰 审判员 伊海龙 审判员 刘永革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君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