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锁天庆,男,****年**月**日出生,回族,农民,住新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改山,石家庄市新乐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行唐县振飞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行唐县塔子庄路口北行2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王晓明,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锁天庆诉被告行唐县振飞运输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原告锁天庆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锁天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锁天庆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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