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锁天庆,男,****年**月**日出生,回族,农民,住新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改山,石家庄市新乐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行唐县振飞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行唐县塔子庄路口北行2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王晓明,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锁天庆诉被告行唐县振飞运输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原告锁天庆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锁天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锁天庆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