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丁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现住株洲市天元区。

被执行人:凌克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丁文诉被告凌克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作出的(2021)湘0204民初6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了解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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