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郑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涛,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长兴路******。
法定代表人:宋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显,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王澍,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王郑辉与被告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莱达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王郑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圣莱达公司赔偿因虚假陈述给王郑辉造成的投资差额损失142560元、交易费损失285.12元、所涉资金利息505.44元,合计143350.56元;二、本案诉讼费由圣莱达公司负担。
事实和理由:圣莱达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其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2018年5月10日,圣莱达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监会查明圣莱达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圣莱达公司通过虚构影视版权转让业务虚增2015年度收入和利润10000000元,虚增净利润7500000元;2.2015年12月31日,圣莱达公司发布《关于收到政府补助的公告》,称收到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经济发展局和宁波市江北区慈城财政局联合发文,公司获得极速咖啡机研发项目财政综合补助10000000元,确认为2015年度本期收入,通过虚构财政补助虚增2015年度收入和利润10000000元,虚增净利润7500000元。中国证监会认定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根据圣莱达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圣莱达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0000元罚款。王郑辉基于对圣莱达公司信息披露的信任,在圣莱达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持续期间通过二级市场买入圣莱达公司股票,并因此遭受损失。圣莱达公司的违法行为与王郑辉持股损失具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圣莱达公司应对王郑辉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郑辉以其基于对圣莱达公司信息披露的信任,在圣莱达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持续期间通过二级市场买入圣莱达公司股票遭受损失,圣莱达公司的违法行为与王郑辉持股损失具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为由,曾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圣莱达公司赔偿投资差额、交易费及利息损失合计143350.56元。本院于2019年6月4日作出(2018)浙02民初1031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生效。王郑辉就已起诉的事项在判决生效后再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原告王郑辉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莫爱萍
审判员 王亚平
审判员 张颖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维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