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任丘市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田茂林,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江涛,该联社信贷员。 被执行人袁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长丰镇袁庄村。 被执行人任丘市超华电动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长丰镇袁庄村。 法定代表人袁超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袁超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长丰镇袁庄村。
审理经过
申请人任丘市信用联社与被执行人袁超华、袁江**、任丘市超华电动车配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冀0982执13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1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 二、2021年7月13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 三、2021年8月9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 四、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2021年8月13日本院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未找到被执行人; 五、2021年9月7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六、2021年9月9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七、依法将被执行人袁超华、袁江**、任丘市超华电动车配件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982执13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朱景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苏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