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孙代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竹山县。
被执行人:陈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竹山县。
被执行人:饶昌鹏,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住湖北省竹山县。
被执行人:饶昌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竹山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孙代成与陈达、饶昌鹏、饶昌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03月17日冻结了饶昌鹏81×××58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831.81元。因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孙代成同意暂时解除上述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饶昌鹏在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81×××5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17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