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通知被执行人用) 长治市郊区供销合作联合社:
审理经过
你与连云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晋0411民初8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连云岗于二O一九年四月十六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九年四月十六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向申请人支付案件款21480元。 负担案件受理费445元,执行费223元。 特此通知。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院印)
审判人员
执行员 :李苗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