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湖南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一号财政厅综合楼19、20楼。 法定代表人:唐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磊,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双,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炎陵振盛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炎陵县九龙经济技术开发区(霞阳镇深坑村马路上组)。 法定代表人:王金明。 被申请人:王树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 被申请人:谭桃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 被申请人:王金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 被申请人:李籽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 被申请人:炎陵县盛发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霞阳镇星潮村(九龙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佳财。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湖南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炎陵振盛木业有限公司、王树山、谭桃秀、王金明、李籽蓉、炎陵县盛发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炎陵振盛木业有限公司、王树山、谭桃秀、王金明、李籽蓉、炎陵县盛发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854319.95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湖南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以其财产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炎陵振盛木业有限公司、王树山、谭桃秀、王金明、李籽蓉、炎陵县盛发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854319.95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对其他财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谢炎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李梦洁 代理书记员 贺锦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