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春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贾全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生诉被告贾全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春生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春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刘春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3元,由刘春生负担(已交纳)。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于晓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王得壮 书 记 员 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