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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青海海南四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5007814100016,住所地青海省共和县恰卜恰镇青海湖北大街15号。
法定代表人:李忠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旦正才旦,男,藏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青海省共和县恰卜恰镇西香卡村村民,住该村二社。
被执行人:王英鹄,男,土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海南州委办公室公务员,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被执行人:拉忠吉,女,藏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海南州委宣传部公务员,住青海省共和县。
审理经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海海南四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旦正才旦、王英鹄、拉忠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7月29日、7月3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旦正才旦、王英鹄、拉忠吉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银行等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8月5日,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用被执行人王英鹄、拉忠吉每月工资收入进行扣留提取来履行所欠申请人的案款,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结案。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海海南四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旦正才旦、王英鹄、拉忠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本案依照每月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来履行案款,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结案,故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青2521执735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审判长张海龙
审判员严海梅
审判员张智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朱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