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罗辉。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102民初760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罗辉在银行的存款115485.21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20年10月20日)或查封被执行人罗辉相当于115485.21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朱阿军 审判员 王雅军 审判员 李 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袁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