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区亚星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东外环路260号。
经营者:李斌
被执行人:赵洪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区亚星建筑设备租赁站(以下简称亚星租赁站)与被执行人赵洪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作出的(2021)新0203民初13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赵洪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亚星租赁站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洪有支付233219.58元,同时被执行人赵洪有应负担本案执行费3389元。
本院认为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赵洪有于2021年12月3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亚星租赁站支付233219.58元,执行担保人王庆林在200000元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亚星租赁站与被执行人赵洪有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应予以支持。因本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203执15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