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莉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孝友,安徽豪迪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之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秀峰,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安庆市星源机电五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光彩大市场**期**街**号**号。 法定代表人:方乐亭,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方乐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信用卡诈骗罪现在安徽九成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莉萍因与被上诉人郑之胜,原审被告安庆市星源机电五金有限责任公司、方乐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2016)皖0811民初8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莉萍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仍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杨莉萍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周大庆 审 判 员 胡 毅 审 判 员 马 骥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 程 延